(一)优化煤炭布局
全国煤炭布局原则:稳定调入区生产规模,增加调出区开发规模,适度开发自给区资源。根据煤炭资源、区位、市场等情况,全国划分为煤炭调入区、煤炭调出区和煤炭自给区。调入区包括京津冀、东北、华东、中南四个规划区;调出区为晋陕蒙宁规划区;自给区包括西南、新甘青两个规划区。
1.稳定调入区生产规模
东北区 在稳定现有生产规模的基础上,加强地质勘探,积极寻找接续资源,适当建设大中型煤矿,解决煤矿衰老接续问题,提高小型煤矿办矿标准。适当扩大黑龙江生产规模,做好炼焦煤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和合理利用,褐煤资源的开发要和坑口电厂建设同步进行。稳定辽宁、吉林两省煤炭生产规模,同时做好衰老矿区的产业接续和转型工作。
京津冀区 河北要加快蔚州和平原矿区开发,稳定煤炭生产规模,提高小型煤矿办矿标准。稳定北京京西矿区大中型矿井生产能力,做好小型煤矿退出工作。
华东区 加强深部煤炭地质勘查,提高勘查程度,建设一批大中型矿井,解决衰老矿井接续问题。稳定山东生产规模,适度扩大安徽生产规模。做好江苏矿井的技术改造,维持生产规模。江西和福建要提高小型煤矿的办矿标准,维持现有生产规模,缓解煤炭调入压力。浙江煤矿应尽快退出市场。
中南区 提高河南深部资源勘查程度,建设一批大中型矿井,稳定生产规模,同时要大力整合现有小型煤矿,提高矿井规模和办矿标准。湖南、湖北、广西重点做好小型矿井整合改造,提高办矿标准,维持现有生产规模,缓解煤炭调入压力。广东煤矿应尽快退出市场。
2.增加调出区开发规模
晋陕蒙宁区 重点建设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蒙东、宁东等8个大型煤炭基地,提高勘查程度,增加精查储量,以建设大型、特大型煤矿为主,新建煤矿原则上不低于120万吨/年。重组和关闭小型煤矿,减少矿点数量。对山西省优质炼焦煤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合理利用。
3.适度开发自给区资源
西南区 充分发挥贵州和云南煤炭资源丰富的优势,建设云贵大型煤炭基地,提高勘查程度,配合“西电东送”工程建设,建设大中型煤矿和重组改造小型煤矿结合,大力调整生产结构,适度扩大生产能力,以满足当地需要为主,并调出部分煤炭到两广和湖南等地。四川要重点开发古叙、筠连矿区,四川、重庆要做好小型煤矿的技术改造,稳定煤炭生产规模,减轻煤炭调入压力。
新甘青区 加强煤炭资地质勘查,做好矿区总体规划,合理开发资源。新疆、甘肃、青海,适度扩大生产能力,以满足当地需要为主,严格控制小型煤矿建设规模,重点建设甘肃的华亭矿区,提高勘查程度,增加资源储备。从保护生态环境考虑,严格控制青海西南部和西藏地区煤炭生产开发。
(二)调控煤炭总量
1.煤炭生产
按照保障煤炭有效供给的原则,2010年煤炭生产总量控制在26亿吨。主要增加优质动力用煤和优质高炉喷吹用煤生产,适度增加优质炼焦用煤和无烟块煤生产,控制高硫高灰煤炭生产。新增煤炭产量以大型煤矿为主,中型煤矿为辅。压减小型煤矿产量,严格限制煤矿超能力生产。
2010年,煤炭调入区产量8.66亿吨,比2005年增加0.22亿吨,占全国增量的5.6%;煤炭调出区的晋陕蒙宁区产量13.15亿吨,比2005年增加3.25亿吨,占全国增量的82.2%;煤炭自给区产量4.19亿吨,比2005年增加0.48亿吨,占全国增量的12.2%。分省(区、市)煤炭产量规划见附表一。
2.煤矿建设
“十一五”期间,煤矿建设坚持“整合为主、新建为辅”的原则,全面整合、改造小型煤矿,全面调控煤矿建设年度开工规模。以建设大中型煤矿为主,优先建设煤电联营和煤转化一体化项目,严格控制小型煤矿建设。在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内,严禁新建小型煤矿。在瓦斯、水、火等灾害特别严重的矿区,适度控制大中型矿井建设,禁止建设小型煤矿。
“十一五”期间,全国大中型煤矿建设规模8.1亿吨。其中,“十五”结转3.6亿吨,“十一五”新开工建设4.5亿吨。全国煤矿新增生产能力4.3亿吨。其中,“十五”结转的大中型煤矿项目全部投产,增加3.6亿吨;小型煤矿整合改造为大中型煤矿,增加2亿吨;新开工大中煤矿4.5亿吨,建成投产2.5亿吨;通过实施资源整合与关闭淘汰,现有小型生产、在建煤矿生产能力由2005年的10.8亿吨,压减到2010年的7亿吨以内。分省(区、市)煤矿建设规模规划见附表二。
3.煤炭资源勘查
重点围绕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开展区域煤炭预查、普查基础地质勘查,提高勘查程度,择优开展煤炭详查,满足矿区总体规划需要。按照煤矿项目建设规划,适时开展煤炭资源勘探,满足“十一五”煤矿开工建设及“十二五”项目前期准备需要。
做好北方缺水矿区水资源普查工作。在山西晋城、沁源、阳泉、潞安、大同、离柳、乡宁,陕西榆神、榆横、新民、彬长、铜川、黄陵,内蒙古东胜、准格尔、扎赉诺尔,山东济宁、巨野等矿区开展水资源详查,建设矿区供水工程。加强山西阳泉、晋城,河北峰峰、邢台,山东济北、兖州,河南永夏等矿区下组煤水文地质补充勘查工作,防治水害。
(三)建设大型煤炭基地
大型煤炭基地包括神东、陕北、黄陇(华亭)、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冀中、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13个大型煤炭基地。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一是坚持有序集中开发。依据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矿业权市场化配置。坚持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的集中开发模式,合理安排勘查开发项目,控制建设节奏。二是推进制度创新。以大型基地建设为契机,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大型煤炭企业为主体建设大型煤炭基地。三是优化生产结构。优先建设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和现代化矿井,提高资源回收率,加快淘汰小型煤矿。四是促进产业融合。支持煤电、煤化、煤路等一体化建设,推进产业聚集和产业融合。五是发展循环经济和加强环境保护。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综合开发利用煤炭及与煤共伴生资源。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资源开发与保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
“十一五”期间,全国新开工大中型煤矿主要分布在大型煤炭基地内,重点建设10个千万吨级现代化露天煤矿和10个千万吨级安全高效矿井。2010年,大型煤炭基地产量达到22.4亿吨。
(四)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以市场运作为主,强化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打破区域界限,发展跨区域企业集团;打破行业界限,发展煤、电、化、路、港为一体的跨行业企业集团;打破所有制界限,发展各类资本参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把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培育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的主体、大型煤炭基地开发建设的主体、平衡国内市场供需关系的主体、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逐步形成若干个由国有资本控股、担负跨省区市煤炭供应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提高国家对煤炭资源的控制力和对煤炭市场的调控力,保障煤炭供应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根据资源分布特点、企业发展现状、对国民经济的重要程度以及长远发展的要求,煤炭企业战略性重组的重点区域是晋陕蒙宁、华东、东北、西南等地区,要依托大型煤炭基地内外部优势条件,兼并联合区域内中小型煤矿,加快发展坑口电厂,大力发展煤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产业,以神骅铁路、大秦铁路和拟规划建设的输煤铁路为纽带,加强与铁路沿线电厂联营,参与铁路、港口的建设和股份制改造,形成煤炭、电力、化工、铁路和港口运输等综合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五)整合改造中小型煤矿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合改造,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采用壁式开采工艺。继续整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浪费资源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小型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型煤矿。瓦斯、水、火等灾害严重的小型煤矿,重点予以整合,难以整合的限期退出。小型煤矿产量控制目标见附表三。
山西、陕西、内蒙古省区 2005年小型煤矿产量3.8亿吨,在建规模0.4亿吨。“十一五”期间,小型煤矿整合改造为大中型煤矿的生产能力增加1.5亿吨,保留的小型煤矿产量控制在2.5亿吨以内。
黑龙江、河北、安徽、山东、河南、贵州、云南、甘肃、新疆省区 2005年小型煤矿产量3.8亿吨,在建规模0.2亿吨。“十一五”期间,小型煤矿整合改造为大中型煤矿的生产能力增加0.4亿吨,保留的小型煤矿产量控制在2.7亿吨以内。
辽宁、吉林、江苏、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等省区市 2005年小型煤矿产量2.4亿吨,在建规模0.2亿吨。到2010年,小型煤矿整合改造为大中型煤矿的生产能力增加0.1亿吨,保留的小型煤矿产量控制在2亿吨以内。
(六)加快煤炭科技创新
1.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围绕煤炭资源高精度快速勘探技术、煤矿高效集约化生产配套技术、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防治技术、煤炭洁净加工转化与利用技术、矿区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技术等加强科技攻关。主要包括:煤炭资源的高效找矿及快速精细勘探技术,600米深厚冲积层大型深井凿井技术研发与示范工程,年产600万吨厚煤层高效综采技术与成套装备,煤矿瓦斯动力灾害重大基础理论和防治技术研究,深部开采动力灾害及热害防治技术研究,模块选煤厂生产技术与成套装备研究开发,百万吨煤炭液化工艺研究与产业化示范工程,煤层气井上下抽采利用技术示范工程,大型矿区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及示范工程。
2.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型煤炭企业要加快科技投入,建立和完善技术研发中心,重视战略规划机构的建设,加强与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把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作为大型国有煤炭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
3.推进煤矿重大装备国产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重点围绕大型煤矿综合采掘和露天开采设备、大型运输提升和洗选设备、大型煤炭气化和合成设备的国产化,组织跨行业大协作,处理好引进与研发、制造与使用、投资与收益的关系,推进重大装备国产化。
4.加快安全高效矿井建设。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现有煤矿的技术改造,推行一个矿井一个工作面的新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快安全高效矿井建设。
5.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适合于中小型煤矿的机械化装备,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煤矿的综合服务体系,新建中小型煤矿必须采用机械化开采,现有煤矿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尽快提升中小型煤矿技术装备水平。
(七)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1.完善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灾系统。“十一五”期间,所有矿井完成“一通三防”工程补套,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完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加强水害防治系统建设。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重点煤矿实现企业内部监测监控联网,其他煤矿实现县(区)范围内联网。
2.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本质安全型矿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风险抵押金、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等制度。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作用。
3.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逐步建立煤矿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安全生产教育体系。健全煤矿安全培训体系,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机构,形成国家、省、市、县多级培训网络。强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重点抓好农民工、外来包工队的安全培训。
4.大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同时建设瓦斯抽采设施,强力推进“先抽后采”。现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生产矿井必须达到国家制定的抽采标准。矿井全部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实施数字化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加强对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矿井的监管工作。
5.加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按照分级分期的原则,组织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重点对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等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设施进行排查和整改。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6.重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不断提高煤矿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减轻职工劳动强度,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整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推广建设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煤矿工人职业健康水平。
(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重点治理和利用煤矸石、矿井水和粉煤灰。在各环节采用节能高效的实用技术及先进装备,全面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加快煤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技术改造,建设覆盖合理范围的集中利用或与排放量相匹配的综合利用项目。对不具备单独利用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条件的中小型煤矿,实行区域集中治理和集中利用。“十一五”期间,在大型煤炭基地和主要煤炭矿区,加快扩大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矿井水等资源的综合利用,建设一批13.5万千瓦及以上煤矸石电厂,新增装机容量2000万千瓦。2010年,煤矸石综合利用量3.9亿吨以上,利用率达到70%以上。其中,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电厂年利用2亿吨,;煤矸石砖利用0.9亿吨;煤矸石复垦造田筑路和井下充填消纳1亿吨以上。产生矿井水50亿立方米,利用36亿立方米,利用率达到70%。其中,晋陕蒙宁严重干旱缺水地区的大型煤炭基地矿井水利用率要达到90%以上。油母页岩、耐火黏土等与煤共伴生资源80%得到利用。
2.加快煤层气开发和利用。坚持地面抽采与井下抽采相结合,自主开发与对外合作相结合,就近利用与余气外输相结合,居民利用与工业应用相结合,企业开发与国家扶持相结合,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挥示范工程的带动作用,加快煤层气开发和利用。“十一五”期间,示范工程及产业化建设备选项目包括:以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两大煤层气基地为重点,建设沁南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油气战略选区示范工程端氏项目、山西大宁先采气、后采煤示范工程项目;在淮南和沈阳矿区建设高瓦斯、高地温、高地压煤层群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在松藻和郑州矿区的严重突出矿井建设瓦斯抽采与利用示范工程;在淮北和阳泉矿区的自燃发火严重高瓦斯矿井建设瓦斯抽采与利用示范工程;在晋城和鹤岗矿区建设先抽气后采煤、煤炭与煤层气共采示范工程,以及瓦斯抽采与利用的技术研发与装备制造等示范工程。统筹规划煤层气管线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十一五”期间,规划建设主要煤层气输气管道10条,线路全长1441公里,设计总输气能力65亿立方米。
3.积极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积极发展煤炭洗选加工,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选煤厂,充分发挥生产能力。大力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介选煤和干法选煤等技术,重点在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选煤厂。大中型煤矿原则上要配套建设选煤厂,小型煤矿要依托大型煤矿选煤厂或建设群矿选煤厂。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扩大动力煤、高炉喷吹煤洗选加工量,提高炼焦精煤产品质量。逐步推广使用动力配煤,在煤炭中转港口和主要集散地建设配煤厂,发展产、配、销、送及售后服务一条龙体系,为用户提供质量稳定、价格合理、环保型动力配煤。
4.有序推进煤炭转化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开展气化液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做好煤化工基地规划,调控煤化工建设规模,防止低水平、小规模盲目建设,推进煤炭液化示范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完成煤炭液化、煤制烯烃的工业化示范,为后十年产业化发展奠定基础。示范工程包括:采用国内开发的工艺和高效催化剂技术,建成100万吨/年煤炭直接液化示范工程,完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煤直接液化工艺的工业化示范;引进国外成熟技术,建设300万吨/年的间接液化工厂,并完成商业化运行示范;采用不同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分别完成16万吨/年和100万吨/年间接液化示范装置和示范工程;采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完成60万吨/年煤制烯烃示范工程。
5.加强矿区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矿区环境保护的重点要从被动治理转向污染防治与生态恢复并重,切实加大矿区环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力度。加快内蒙古、宁夏、新疆煤田自燃区灭火进度。着重解决晋陕蒙宁、新甘青规划区井下火区、水土保持等重大问题。切实做好内蒙古东部草原生态保护。着重解决京津冀、东北、华东、中南规划区煤矸石综合利用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着重解决西南规划区水污染防治,通过洗选等措施降低高硫煤含硫量。将晋城、平朔、神东、准格尔、伊敏河、南桐等作为备选矿区,建设生态保护示范矿区,实现生态良性循环。加强淮南、平顶山、抚顺、西山、新汶五个循环经济试点矿区建设,将大屯、潞安、峰峰、开滦、皖北等作为备选矿区,建设循环经济示范矿区。将阜新、铜川、徐州、萍乡、淄博、邯郸等衰老矿区作为备选矿区,建设补偿工业污染欠账的示范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