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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文摘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8.0.1矿区供电规划应根据矿区煤炭生产和分类加工企业、辅助企业和其他非煤企业电力负荷的性质、分布、大小和发展情况,并结合地区电力系统的现状及规划,合理确定供电电源点、电源电压等级、供电系统和建设顺序。8.0.2矿区供电规划应利于分期建设,并应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确定供电方案;宜不建或少建临时性工程。8.0.3矿区用电单位的供电电源和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井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故

8.0.1矿区供电规划应根据矿区煤炭生产和分类加工企业、辅助企业和其他非煤企业电力负荷的性质、分布、大小和发展情况,并结合地区电力系统的现状及规划,合理确定供电电源点、电源电压等级、供电系统和建设顺序。8.0.2矿区供电规划应利于分期建设,并应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确定供电方案;宜不建或少建临时性工程。8.0.3矿区用电单位的供电电源和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井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向矿井供电的配电系统应采用双回路放射式为主的配电方式,两回电源线路均不得分接其他负荷;两回或多回电源线路中的一回电源线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电源线路应能保证供给全部负荷。

3露天矿、大(中)型选煤厂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同时供电的两回或多回电源线路中的一回电源线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电源线路应能满足露天矿全部负荷或选煤厂至少75%负荷供电要求。8.0.4矿区用电单位供电电源可由地区电力系统的变电所、矿区变电所或矿区(矿井、露天矿)自备电厂取得。当难以从上述电源点取得电源,在条件适宜时,亦可从邻近企业变电所取得电源。8.0.5矿区(矿井、露天矿)自备电厂的设置,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矿区有足量的可供发电的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或煤层气等采煤副产品用于兴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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