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主(副)井井口范围内,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第二条 进入井口范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不得随身携带易脱落、易燃、易爆、烟草及点火物品。
第三条 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第四条 井口内从事电气焊、下长件或大型物品等特殊作业时,必须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五条 主井临时提升人员时,必须经矿长同意,听从调度室统一指挥,并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
第六条 井口附近严禁嬉戏、打闹,严禁抛掷物品。
第七条 外来人员必须由矿有关业务部门陪同,接受井口把钩工检查后方可入内。
第八条 爱护井口范围内各种设施,确保设施齐全完好 。
第九条 禁止在井口房内乱涂乱画;严禁在井口范围内堆放杂物,保证井口清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