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好帽带)、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严禁酒后、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拆卸及摔打矿灯。
第十一条 检身内容及要求:
(一)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安全帽、胶鞋、毛巾)未穿戴整齐者不准入井。
(二)自救器、矿灯未随时携带者不准入井。
(三)测量酒精,酒精含量达到检测仪器报警值者不准入井。
(四)烟草和点火物品携带者不准入井。
(五)穿化纤衣服者不准入井。
(六)携带大件或小件未放入工具包者不准入井。
(七)精神状态可疑者不准入井 。
(八)未带证件者不准入井(对应岗位证件等)。
(九)没有入井牌者不准入井。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入井人员班前会结束后,以区队为单位在规定入井时间内到副井口等候室,对迟到者原则上不允许再入井,有特殊情况必须请示矿调度室,得到允许后方能入井。
第十三条 机电一队严格执行各班次的入井时间,保证准时开罐,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开罐者,对机电一队值班队干罚款100元/次。
第十四条 入井人员在接受酒精检测时不得触摸酒精检测仪,待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正常后方可准予入井。
第十五条 所有人员要凭入井牌入井,入井乘罐必须听从把钩工的指挥,自觉接受验身,且不得代替他人投牌。
外来人员(集团公司以外)必须经安全培训方可入井,安全责任由牵头、主办(主管)单位负责。
第一十六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在主井升、入井时,入井秩序由机电一队结合矿相关科室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