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健康、职业禁忌症、从业年龄、学历、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5.监管责任:对持证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件、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等情况的,依法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