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为中国照明学会咨询工作委员会照明设计师交流中心,是中国照明设计师自愿参加的组织。
第二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照明设计上的自由探讨。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共享”的精神,关心和维护照明设计师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提高中国照明设计水平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中心上级主管单位是中国照明学会咨询工作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照明学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本中心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地在北京赛尔广告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是在照明设计领域开展如下业务活动:
(一) 普及照明设计知识,传播照明先进技术和经验;
(二) 组织照明设计工作者学习交流先进的设计知识和理念;
(三) 开展深入的市场研究,提供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促进学科的不断发展;
(五)组织设计大赛,发掘人才,推广优秀成果及设计理念;
(六)组织专家进行新品鉴定,为行业推荐优秀新品;
(七)组织专家及中心所有成员,对照明企业及产品进行评选;
(八)编辑、出版、发行照明科技资料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九)举办为本中心成员服务的研讨会和活动;
(十)举办设计师沙龙。
第六条 本中心实行委员制。
第七条 加入本中心成为委员条件
凡承认本中心的章程、有加入本中心的意愿、在照明设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符合以下规定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中心,经批准成为委员。
1.具有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认证三级或以上的照明设计人员;
2.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照明理论学习研究,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同时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士;
3.从事照明设计工作3年以上,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参与或主持过多个重大科研项目者;
4.对照明设计事业有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
第八条 加入中心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中心申请书,传真、邮件或邮寄至交流中心,由中心秘书处负责审核;
(二)秘书处上报交流中心进行审议通过;
(三)由中心授权的秘书处颁发委员证
(四)在《照明技术与设计》及中心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中心章程;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可免费参加中心举办的各交流研讨会;
(五)可免费优先得到中心出版书刊及音像制品;
(六)积极参加中心举办的各项活动;
(七)执行中心的决议和完成本中心所委托交办的工作;
(八)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九)委员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
(十)委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在本中心的委员服务;
(十一)委员同意接收来自本中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活动信息、积分记录等;
(十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条 本中心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委员需按规定缴纳会费。
(暂行办法:第一届委员(任期两年),任期内免收会费。)
第十一条 退出须知:
(一)委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中心,并交回委员证;
(二)委员如果一年不参加交流中心任何形式活动,经工作人员提示或通知后视为自动退出,并及时予以公布;
(三)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全国委员代表大会(暨中心年会)为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决定中心未来一年的工作方向及发展规划;
(三)带领中心全体委员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在全国委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中心的重大决策由全体出席大会的2/3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是全国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常务委员(简称常委)组成,在全国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带领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委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
(一)执行全国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委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委员的准入和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制定、修改中心章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简称常委)由委员中诞生,其候选人由当届中心主任、副主任协商提名后经中心全体委员及行业内人士公开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年中召开一次,年末和全国委员代表大会一起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中心为开展日常工作,下设临时决策机构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其会议时间和地点视具体情况定,秘书处派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第十九条 中心日常工作执行机构为秘书处。
第二十条 主任、副主任、常委、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对本中心章程的修改, 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委员代表大会审议。全国委员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后15日内,由秘书处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完成宗旨或因不可抗力终止,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由秘书处对外正式公布终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