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4]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业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