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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

2022/07/16255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九条[评估机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公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评估监理专家法律责任]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专家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告诫,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公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评估监理专家法律责任]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专家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告诫,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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