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租赁主、客体资质管理
物业租赁主、客体资质指的是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应具备的条件。
(1)出租人须具备的条件。
①出租人是物业所有权人或是受托管理人,并持有房地产产权证或委托管理证件。
②出租人若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还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③出租人对所出租的物业应有管理和修缮能力。
(2)承租人须具备的条件。
①城镇居民承租者,必须具有物业属地常住户口,暂住人口则应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暂住证。
②单位承租公房,必须具有区(县)或市级政府批准的证明;单位承租私房,必须事先报房地产行政机关或当地政府批准。
③承租人承租物业应以自住、自用为主。
④承租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⑤承租人必须具备合理使用房屋和支付租金的能力。
(3)出租房屋应具备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均可以依法出租。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①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④权属有争议的;
⑤属于违章建筑的;
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⑦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⑧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2.物业租赁营销服务
采取多种形式捕捉潜在租户,促进物业租赁的营销推广。
3.日常管理与服务
(1)租赁关系管理。租赁关系管理就是针对出租方与承租方租赁契约关系的建立、维持及终止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调节,实现租赁关系的正常化。
①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签订租赁合同,建立租赁关系。
②制定房屋租赁租金管理制度、房屋使用与维修管理制度、房屋转租与退租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范双方关系。
③监督、落实租赁双方履行租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④协调、处理租赁双方履行合同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⑤审核租赁关系的变更与终止,终止租赁关系时,组织办理停租手续。
(2)租金管理。
①做好租金的评定工作。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物业价值为基础,参考市场供求情况及承租人经济能力等因素,合理准确评定租金。
②按时收取租金。做好租金缴纳时间、滞纳金和收费通知单的管理,坚决按租赁合同规定时间收取租金,并根据租金底账逐户核对租金收取情况,发现未交租户要及时催交,努力提高收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