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租赁作为一种特定的商品交易的经济活动形式,它具有自己的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的标的物是作为特定物的房屋
物业的物理特性是空间上的永久性、稀缺性和经济上的保值增值性,它属于不动产,这是房屋区别于其他任何财产的特征。因此,出租人在供应房屋时,只能按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物出借,而不可以用其他房屋来代替。当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也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物还借,而不可用其他房屋来取代。
(2)承租人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
房屋的承租人只享有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因此,不能将其所租赁的房屋擅自转租,除非已经获得出租人的同意。
(3)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房屋租赁关系成立的标志是租赁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合同。而且,只有书面合同才能明确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有效地处理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
(4)租赁合同必须依法登记
备案登记制度,是政府对房屋租赁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它不允许房屋租赁在私下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订立后,领取《房屋租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