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新能源公司与国开新能源在北京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双方将在光伏电站开发、建设领域构建长期、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1、合作原则
新能源公司与国开新能源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光伏行业有关规定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互相将对方作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建立长期密切的战略合作关系,各自利用自身资源和行业优势合作共赢。
2、目标项目合作
新能源公司与国开新能源同意2016年就新能源公司开发投资或建设的克拉玛依乌尔和20MW、木垒县二期20MW、伊犁州察布查尔一期20MW等12个290兆瓦光伏项目开展合作。
国开新能源对目标项目和项目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及评审工作,经国开新能源内部评审和投资决策等批准后,针对收购项目最终交易结构和交易安排,另行签署具体详细条款的投资合作协议或相关协议。
3、未来项目合作
(1)新能源公司与国开新能源同意在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开发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重点开展新疆、宁夏、山东、山西、河北等区域光伏电站项目的合作。项目应由新能源公司负责开发手续的办理及EPC建设,在同等条件下国开新能源对新能源公司在上述区域内开发的项目有优先合作权。国开新能源根据项目情况开展具体的尽职调查和评审,经国开新能源投资决策通过的项目,双方另行签署投资协议,合作模式参照双方已合作项目方式。在新能源公司具备产业优势的地区,双方将探讨进行联合开发光伏电站项目。
(2)新能源公司与国开新能源将在光伏电站项目EPC承包领域开展广泛合作。对于国开新能源自有的项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基础上,在同等条件下,国开新能源优先选择新能源公司作为EPC总承包商进行项目建设。具体项目建设双方另行签署光伏电站项目EPC承包合同。
4、本协议签署4个月内,国开新能源对12个项目及项目公司收购享有完全排他权,新能源公司全力配合国开新能源完成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双方完成具体投资合作协议或相关协议的签署。未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目标项目新能源公司可与第三方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