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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附 则

2022/07/1611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部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劳部发[1993]4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初试申请表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式样 3.证件编号规定 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申请表 5.特种设备

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部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劳部发[1993]4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初试申请表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式样

3.证件编号规定

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申请表

5.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延期申请

6.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证件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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