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市机关大院后勤事务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机关事务、后勤服务工作。
(二)负责机关有关单位财政预算经费管理;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按会计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按照国家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办法的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规定,制定市机关大院房地产管理制度;负责市机关大院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统一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机关办公区、生活区(含二区)的规划协调工作;负责办公区和生活区基建的立项、报批和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负责市机关大院其它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办公用房、干部职工宿舍分配、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
(五)负责领导及市机关大院(含二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六)负责市机关大院房屋维修资金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的申请,并组织实施;负责水电供应、线路安装、改造、故障维修,以及水电费的代收代支等综合管理工作。
(七)负责市机关干部职工食堂的管理及办公区、生活区(含二区)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市各类会议和重大活动的会务、后勤、医务工作;负责市会议中心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用车管理。
(十)负责市机关附属卫生所、幼儿园等单位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