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资质和条件的培训机构;
(二)基地应有相对固定用于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场所。每个基地至少应有一间能容纳50人以上的大教室;
(三)培训基地应有一支相对稳定、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教学经验的专职及兼职教师队伍。每个培训基地应有与所承担的专业、级别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一名以上专职教师和两名以上兼职教师。市级培训基地的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占20%以上;县(区)级培训基地的教师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占10%以上;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跟踪世界新科学、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并能从理论到实践传授给专业技术人员;
(四)基地应有与所承担的专业、级别任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所有基地必须配备有教学投影仪、录音机、录像机、电视机、计算机以及与所承担的专业、级别任务相适应的实验仪器设备。必须要有与所承担的专业、级别任务相适应的各类图书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各种报刊资料。
(五)基地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跟踪反馈等制度。应配备一至二名专职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
第九条 市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可申报玉溪市继续教育协会会员单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