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凡具备申报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条件,有能力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单位均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自身的软硬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填写《玉溪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申报审批表》,由其主管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以书面形式向市直各部门或各县(区)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三)经市直各部门或县(区)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查;
(四)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所报材料进行审议,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确定是否批准。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市人事局将发文予以认可,授予《玉溪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牌匾和证书,并按省人事厅要求统一编号登记。未经认可的施教机构,不得以继续教育的名义开展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