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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第四章 基地的管理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人事局及各县(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别是: (一)市人事局综合管理全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制定有关基地的管理办法,检查、指导、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确定继续教育培训公共必修课,组织基地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指导培训基地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统一对全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进行认证管理和年度检审;总结交流各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人事局及各县(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别是:

(一)市人事局综合管理全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制定有关基地的管理办法,检查、指导、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确定继续教育培训公共必修课,组织基地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指导培训基地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统一对全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进行认证管理和年度检审;总结交流各基地的管理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基地和管理人员。

(二)各县区人事(人事劳动)局根据市人事局授权,负责做好本县(区)各单位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审批备案,协助市人事局对本县(区)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进行管理考核和业务指导。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行业继续教育专业课的培训科目;指导隶属本部门的培训基地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计划编制和组织申报工作;协助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培训基地进行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与探索。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成立的基地应严格按照所审批的继续教育专业内容、施教范围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培训。确需增开新专业、扩大培训范围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人事部门申报审批,未经批准的培训专业、范围不得以继续教育的名义招收学员,也不得将学习内容和成绩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四条 各基地应做好继续教育培训的年度规划和计划。每年年底应将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按照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办班审批制度的规定,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和备案。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开展培训活动,未列入计划的培训活动一般不得进行。

第十五条 各基地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时,应提前15天向其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申报备案。备案时应按要求填写《玉溪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申报备案表》。应加强对每期培训班的教学管理,做好对参训学员的考勤考核,每期培训班结束时,应向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上报《玉溪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学员考核登记表》,作为证书登记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基地应组织继续教育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跟踪世界最新的科技知识,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科研生产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及时编写开展继续教育所需要的讲义和资料,供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

第十七条 各基地要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总结继续教育活动中的新理论、新方法,并将这些理论和方法及时地应用到继续教育的实践中,努力解决继续教育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我市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地向前发展。

第十八条 各基地每年年中和年底应将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给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县(区)人事局,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建立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评估制度。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每年底要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向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培训教育工作计划。市人事局每年年底对全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基地的培训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益跟踪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其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资格。对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较差的,将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

无特殊原因,基地一年内没有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将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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