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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全文

2022/07/1618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组建、使用、管理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资格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玉溪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子库,库内专家实行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平台随机抽取使用。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对专家库进行综合协调、监督管理;负责建立本地专家数据库,通过标准数据接口与省级专家数据库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组建、使用、管理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资格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玉溪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子库,库内专家实行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平台随机抽取使用。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对专家库进行综合协调、监督管理;负责建立本地专家数据库,通过标准数据接口与省级专家数据库对接,实现全省专家资源互联共享;负责入库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家的资格审查、培训、考核、退出及信息变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

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予以支持。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及专家权利义务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入库管理。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评标评审工作流程;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五)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专家库的专家通过专家库系统平台公开征集选聘。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登录专家库系统提出入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定期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专家库管理。

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对认真履行职责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专家可以续聘。

第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专家库信息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

第九条 入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查询本人的评标评审抽取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评标评审;

(二)对评标评审过程及相关内容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准时出席评标评审活动,严格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

(四)评标评审结束后,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标评审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并记入评标评审记录;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投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七)依法应当回避的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八)保持个人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提出申请进行信息变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标评审的(包括:属于投标人的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当次评标评审工作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提供了技术支持、咨询服务的等);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设立抽取专家的网络终端(以下简称抽取终端)。

设立抽取终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规范的专家抽取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有从事抽取终端管理、使用和维护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抽取专家的场所;

(四)配备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并配置音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 设立抽取终端的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无偿为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代理机构提供抽取服务;

(二)坚持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抽取数据应当保存不低于1年;

(三)严格遵守有关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

(四)对抽取终端进行日常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专家库抽取专家的,应当登录专家库系统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抽取申请,经审核后在监督人员监督下抽取。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原则上在项目开标当日工作时间进行。抽取外地专家进行本地评标的,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依法适当提前抽取。

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名单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项目抽取异地专家前,招标人应当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与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评标评审的场地和时间。

第十七条 专家的抽取应当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抽取。

因专家库管理系统或通信网络故障、停电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等导致无法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抽取专家时,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手工随机抽取,并记录抽取情况。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其中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专家需要直接确定的,应当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专家库专家无法满足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八条 专家确定后,发生不能按时参加或者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及时记录并提交补充抽取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抽取。

专家到达指定地点迟到半小时以上的,取消该专家本次评标评审资格,并补充抽取专家。

第十九条 专家抽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补充抽取专家:

(一)已抽取的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

(三)已抽取的专家因迟到被取消项目评标评审资格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重新抽取专家:

(一)评标评审前发现专家名单泄漏的;

(二)由于原评标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评标评审无效,评标评审活动需要重新组织的;

(三)其他需要重新抽取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基本信息、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培训、奖惩记录等相关信息。对归属本行业的专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在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自变化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登录专家库系统进行更改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四)在聘期内,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次数少于抽中次数的三分之一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六)不遵守评标评审纪律,或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活动正常进行,或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评审工作的;

(七)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的;

(八)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或泄漏投标人商业秘密的;

(九)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为其出谋划策谋取私利的;

(十)收受所评标评审项目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十一)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其他违法或不公正行为的。

专家资格暂停期间或取消资格后,禁止其以玉溪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的名义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专家违反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暂停资格或解聘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专家库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专家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续聘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已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

(三)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聘任期间受到“通报批评”累计达3次及以上,或受到“暂停评标评审资格”累计达2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抽取终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予以拒绝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抽取条件,但要求招标人或者其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专家抽取的宴请、旅游或其他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的;

(五)故意泄露项目专家抽取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

(二)擅自直接确定专家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专家库管理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招标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专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的管理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由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终端,依法为进场交易的项目提供开放、免费、随机的抽取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玉溪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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