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拆迁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目标。本文从不同的方面对环保拆迁制度进行了浅析。
一、环保拆迁的定义
所谓的“环保拆迁”,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措施和目标,政府主管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拆迁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和拆迁法律,对土地上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和拆迁。
环保拆迁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目标。
二、环保拆迁的主体
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国家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才能运用公权力对集体或私人不动产进行干预,将其强制性地移转给国家。具体而言,在环保拆迁中,履行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职责的主体只能是政府。
三、环保拆迁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应当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应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的支出以及土地开发支出等。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从已有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
由上述规定可知,在环保拆迁中,对于不动产的征收和拆迁,政府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补偿资金来源于既有的土地出让收入。
在实践中,企业为了实现环保目标,受政府委托,自筹资金实施了环保拆迁,对于企业所支出的环保拆迁费用,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从已有的土地出让收入偿还企业。
四、环保拆迁的实施
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环保拆迁的组织实施的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 具体而言,环保拆迁组织实施的全程工作,均应当在有权政府部门的主导下,按法律规定的步骤进行至完结。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