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是指1988年1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分为总则、环保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环保档案的管理、环保档案的开发利用及附则六章,共31条和一个附表。目的在于加强对环境保护档案工作的管理,以充分发挥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对环保档案管理干部提出了要求;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对档案分类进行整理和保管;环保档案可以有偿提供,收费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试运行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和达到的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此报告进行现场验收,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后,发给窜设单位允许其正式使用该建设项目、并作为向工商行政主管部申报办理营业执照的手续之一的证明文件。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