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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2022/07/1694 作者:佚名
导读: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办字〔1987〕317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办字〔1987〕3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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