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所属公法、私法范畴的不同,环境合同可分为环境行政类合同和环境民事类合同
1.环境行政合同: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之间、环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通过沟通和协商而达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特点:(1)行政性(2)合同性(3)具有保护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的公益性目的,环境行政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实现环境管理目标,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民事合同的直接目的在于经济利益,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典型类型:(1)环境目标责任书(2)污染限期治理合同(3)排污权许可合同(4)环境工程建设合同(5)自然资源维护合同(6)退耕还林合同
2.环境民事合同:合同主体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过程中,就环境民事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特点:(1)主体超越了一般民事主体的范围(2)以保护资源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或者在合同中附有环境资源保护的附随性义务(3)通常在合同中将公法性义务转化为具体的合同条款(4)在履行中往往受到国家和公共团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典型类型:(1)污染治理合同(2)固体废物服务合同(3)排污权交易合同(4)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合同(如土地出让合同)(5)水权转让合同(6)旅游资源利用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目的,环境合同可以分为环境分配合同和环境消费合同
1.环境分配合同:指政府与私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转移达成的协议,是环境资源的使用权从政府转移到私人这一过程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确认的一种形式。典型的环境分配合同有排污权许可合同和土地出让合同等。
2.环境消费合同:指私人与私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转移达成的协议,它以环境资源使用权对价转移为前提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自然资源所有权在私人与私人间转移时,往往要受到国家的监督与管理。典型的环境消费合同有排污权交易合同、水权转让合同和土地转让合同等。
环境分配合同和环境消费合同分别形成环境资源使用权转移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无论是环境分配合同,还是环境消费合同,都含有合理使用环境资源、保护环境资源的目的,它体现了环境法通过合同方式解决环境公共利益和环境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三)根据适用对象的不同,环境合同被分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类合同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