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岗位证书变更:
(1)调动单位的;
(2)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的;
(3)所在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
所在单位取得或被吊销、注销、取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
因发生本办法第十条(一)项情形申请岗位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岗位证书原件、专职受聘证明、调动证明以及本办法第七条(一)、(三)、(四)项规定的材料。
因发生本办法第十条(二)、(三)、(四)项情形申请岗位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个人基本情况表二(附二)、岗位证书原件、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七条(三)、(四)项规定的材料。
已经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申请注销岗位证书。申请注销岗位证书的,应当提交岗位证书原件以及本办法第七条(一)项规定的材料。
岗位证书应当妥善保管。岗位证书遗失的,可申请补办。申请补办岗位证书的,应当提交本人申请报告以及本办法第七条(一)、(三)项规定的材料。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岗位证书变更、注销或补办手续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