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指导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和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的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评价工作分级和评价范围确定方法,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内容与要求,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内容与要求,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及要求,环境影响预测推荐模式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废止。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12月3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