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体系,是指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以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依据,以环境保护基本法为基础,以单行环境法律、法规为主体,以国际环境法规、环境标准、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地方环境法规和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等为补充,所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环境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一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人的生存环境,主要是自然环境,包括土地、大气、水、森林、草原、矿藏、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风景游览区和各种自然景观等,也包括人们用劳动创造的生存环境,即人为的环境,如运河、水库、人造林木、名胜古迹、城市及其他居民点等。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