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费征收及拖欠情况;
(2)排污费解缴入库情况;
(3)污染治理需求;
(4)环保自身建设需求。
(1)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污染治理贷款(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2)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环保补助费使用计划。
(1)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将环保补助资金拨入环保部门的资金专户;
(2)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3)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贷款本息;
(4)用款单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5)环保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1)设立排污费征收专户及各项资金使用专户;
(2)按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排污费资金收支帐户;
(3)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财务季报、年终快报和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
(4)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和其他报表。
环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一切文件、会计账簿、票据、报表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