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评估对象的差异,评估内容有很大不同。可以将环境绩效评估划分为污染主体环境绩效的评估以及对政府部门环境绩效的评估。
污染主体是指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对企业或事业单位环境绩效的评价一般采用生态效率指标。生态效率指的是价值增加和生态环境变化的比值。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首次提出:生态效率是指在提供能够满足人类需要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竞争性定价商品与服务的同时,使整个生命周期的生态影响和资源强度逐渐降低到一个至少与地球的估计承载能力一致的水平。污染主体环境绩效评估的目的在于:
1、描述和反映任何一个时点上(或时期内)各方面经济与环境的水平或状况。
2、评价和监测一定时期内经济与环境变化的趋势及速度。
3、综合衡量经济与环境各领域之间的协调程度。它可以使政府确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优先顺序,同时给决策者一个了解和认识工业生态环境进程的有效工具。
4、帮助企业识别生产经营中的薄弱环节,识别其环境管理体系的效率,为企业加强和改善管理提供支持。
相对于企业等产污主体而言,政府作为环境监管主体,其绩效评估的内容更注重对某一特定评价对象如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项目的实施效果和效率。具体而言,政府绩效评估主要关注如下内容:
1、绩效目标是否达到"para" label-module="para">
2、环境治理的政策措施工具框中,哪些是有效的"para" label-module="para">
3、所取得的效果是否具有较高的效益费用比、政府环境治理体系是否有较高的运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