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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监察监察机构

2022/07/16213 作者:佚名
导读: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是法律赋予环境行政主体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环境行政监督权力。该项权力具体由环境行政主体所设立的监察机构或者具有执法监察;职能的机构代表所在环境行政主体,或者取得环境行政主体的授权委托而依法{军实施。目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不少环境行政主体均相继设立或者组建了行政执法监察机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机构设立的基本模式是:在省级环境行政主体设立监察总队,在地

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是法律赋予环境行政主体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环境行政监督权力。该项权力具体由环境行政主体所设立的监察机构或者具有执法监察;职能的机构代表所在环境行政主体,或者取得环境行政主体的授权委托而依法{军实施。目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不少环境行政主体均相继设立或者组建了行政执法监察机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机构设立的基本模式是:在省级环境行政主体设立监察总队,在地(市)级环境行政主体设立监察支队,在县(市、区)级环境行政主体设立监察大队,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监察大队设立若干中队。例如,在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系统,2002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将原先设立的各级“环境监理”类机构更名为“环雾;境监察’’机构,并按照省级环保部门设环境监察总队;地(市)级环保部门设环境鬟;监察支队;县(市)级环保部门设环境监察大队的机构设置要求组建各级环境监论i察机构阳。再如,水利部2000年颁布的《水政监察工作条例》第2条在对建立水政监察机构与制度作出明确要求,并对水政监察作出具体界定的同时n刀,还在第6条明确对水政监察机构的设置作出了如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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