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环境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场监督检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强制执行程序、行政赔偿程序等。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及其他规章中关于环境执法程序和形式的规定,遵守地方政府规章中关于行政执法程序和形式的规定;规章也未作规定的,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可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环境执法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有关执法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开。处理环境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克服和避免执法行为的随意性和处罚的畸轻、畸重现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