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监督的目的就是检查和监督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情况,防止违反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政行为发生,及时纠正环境行政行为中出现的偏差或错误,惩处违法违纪,保障环境行政工作目标及时有效地实现。
通过环境行政监督机制的确立和事前预防监督,把在环境行政行为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和违法可能预先消除或中止,防患于未然,确保其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尽量减少法律不清晰、程序不规范、事实不准确的现象,避免因环境行政行为过失造成的损失,确保环境政策、环境制度、环境法律法规、环境行政规划(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制度,都是具体的起着预防作用的行政监督规定。
环境行政执法是一个复杂的管理活动,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环境行政决策可能出现偏差,环境行政行为可能出现失误,需要通过环境行政监督及时指出偏差、失误和违法现象,督促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纠正不良的环境行政行为,终止和惩处违法行为,减少错误或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失,对错误或违法行为的受害者给予赔偿或补偿。行政纠正和赔偿,作为防止和惩戒环境行政行为中出现失误和损害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体现了公平、公正服务的原则。
环境行政监督是一个自觉性的行为,是改进和改善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的积极有力的措施,通过环境行政监督可以有效促进和推动主管部门环境行政活动的依法进行,通过环境行政监督评价环境行政活动的效能,不断提高环境行政绩效,促进环境行政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