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环境行政监督程序作出法律规定的大致情况:
一是对专门环境行政监督的程序,有关立法文件有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例如,《行政监察法》及相关立法文件对包括环境行政监察在内的行政监察监督程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审计法》及相关立法文件对包括环境审计在内的国家审计监督的程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有关行政规章对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也不乏规定。
二是对一般环境行政监督的程序有关立法文件并没有作统一的、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由于环境行政监督的范围比较广泛,监督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且每一种监督方法的具体程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要对一般环境行政监督程序在法律上作统一的规定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有关立法文件完全可以就部分重要的、比较正式的、类型化的一般环境行政监督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般环境行政监督方式方法的不同,可以大体上将其划分为书面审查监督与现场检查监督两大类。所谓书面审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主要通过审查有关文件资料等方式所实施的监督;所谓现场检查监督,则是指由监督主体的行使监督权的工作人员通过到被监督对象所在单位、特定场所等进行实地查验、核实、鉴定等方式方法所实施的监督。根据有关立法文件、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环境行政监督主体实施书面审查监督的基本程序或者通常程序如下:
一是报送。所谓材料的报送,就是指监督对象按照规定或者监督主体的要求,在确定的期限之内向监督主体报送有关书面材料,以供监督主体进行审查监督的程序。例如,上级环境行政主体要求下级环境行政主体在规定时间之内报送特定环境行政执法情况汇报材料。再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5条的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二是审查。所谓材料的审查,就是由环境行政监督主体中具体负责监督工作的机构,对监督对象所报送的有关书面材料及其所记述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判断的程序。在审查过程中,为了保证审查结论的正确性、准确性,审查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对报送材料所记述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是处理。对监督对象所报送的书面材料经过认真审查,环境行政监督主体须作出审查结论,并对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关于现场检查监督的一般程序,大致包括以下环节与内容:
一是检查监督的准备。所谓检查监督的准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①确定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的对象与事项,即由环境行政监督主体作出对特定监督对象就特定监督事项实施现场检查监督的决定或者由主管领导批准对特定监督对象就特定监督事项实施现场检查监督。
②确定赴现场实施检查监督的工作人员。
③制定具体的检查监督的实施方案或者计划,在必要时还要对现场检查监督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等作出处置预案。
④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某些重大的、复杂的、比较正式的现场检查监督行为之前,为了取得监督对象的有效配合,还有必要将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时间等事项预先通知或者告知监督对象。通知的方式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或者电话通知方式。通知的内容应包括对监督对象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实施监督活动的人员、实施监督的原因和根据等。在采取重要的、事关监督对象权益的监督措施(如对有关书证、物证进行保全)时,还应告知监督对象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下列情况之下,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保证使监督行有实效,也可以不将监督的内容等事先告知监督对象:事涉国家机密;为避免监督对象隐匿违法证据或进行串供,以免给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障碍。
二是检查监督的实施。所谓检查监督的实施,就是指根据拟定的检查监督方案,赴现场实际开展各项检查监督活动。环境行政监督主体的实施现场检查监督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之后,首先应当向监督对象表明身份。所谓表明身份,就是指环境行政监督主体实施现场检查监督的工作人员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行为前,应当通过出示证件(包括工作证、检查证以及其他执行证件)或者文件等方式方法向被监督对象表明公职身份的程序。环境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公务时向被监督人出示证件或者相关文件,既是对自身身份的表明,在实质上更是对实施监督检查资格及权限的说明。要求监督人员出示证件有助于防止不法之徒冒用监督检查之名侵害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监督工作的严肃性。被监督人有权查验监督人员的工作证件,对不持合法有效证件、身份不明的人员,被监督人有权拒绝接受其监督。在表明身份之后,环境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方法对监督对象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实际进行各项调查活动。这是监督程序的中心环节。在实施监督活动过程中,监督人员若需收集证据材料,必须严格按照取证规则进行;对所收集到的证据应记录在卷,妥为保管;监督人员如果会见有关人员询问有关事项,应依法制作笔录。
三是作出检查监督决定。现场检查监督活动实施终结之后,环境行政监督主体一般应做出监督结论或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建议,以及根据法定职权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监督对象告知监督结论和向其依法送达处理决定。例如需要对有违法违纪的被监督人做出行政处分,应依职权做出处分决定或向有权处分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书;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对需要追究被监督人刑事责任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监督检查合格的被监督人应予以肯定,必要时还可以依法对其予以奖励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