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是环境行政执法程序中常见的文书种类之一,用于传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环境违法主体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示例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环法〔2009〕71号
【发布日期】2009-10-29
【生效日期】2009-10-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环法〔2009〕71号
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经查,昆明市轨道交通首期工程未取得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其世纪城站至五腊村站已于2009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昆明市轨道交通首期工程停止建设。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抄送: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