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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省关于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在推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和城乡治理过程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总局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原《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为基础,牵头起草了《珠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省关于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在推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和城乡治理过程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总局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原《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为基础,牵头起草了《珠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必要性及背景说明

(一)落实上位法新规定的需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对地方标准制定的领域、流程以及应遵循原则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为做好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工作衔接,需及时完善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二)进一步推动市级地方标准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为满足新形势下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际,需在全领域、多维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标准体系建设。

(三)落实机构改革后工作实际的需要

2019年1月,根据《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原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多部门整合组建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原市质监部门变更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主体发生改变,需及时变更以有效推动地方标准的发展。

二、起草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总局令)

(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19〕856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立项与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与备案、实施与监督、复审及附则,共七章四十七条,具体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将珠海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由单一的公共服务领域扩展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且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所有领域;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要求在《管理办法》中予以统一确认;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标准公示备案的新政策和时间要求在《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二)本着精炼、简化,同时增强法条间逻辑性的原则,原《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二章适用范围的内容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中已作了相应表述,整章删除。

(三)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地方标准制定的原则、重大问题及重要政策变化处理、监督检查等规定,在《管理办法》中新增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四)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管理办法》中新增第四十五条,明确办法中所称的“日”为公历日。

(五)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工作过程时间不作明确要求,在《管理办法》中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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