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抵押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 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并履行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实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同时抵押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负责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