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对土地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抵押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抵押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
(二)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抵押房地产的座落、用途、结构、面积、使用期限、权属状况;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
(六)抵押房地产的估价;
(七)抵押房地产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八)抵押房地产处分的方式;
(九)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编号;
(二)地价款交付的情况;
(三)施工进度、已投入的工程款、已完成工程量及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