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珠海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十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房地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者已抵押、已出租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抵押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将抵押房地产出租、出售(预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抵押当事人不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申请登记的,每逾期1日,登记机关可以处以登记费3%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抵押当

第六十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房地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者已抵押、已出租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抵押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将抵押房地产出租、出售(预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抵押当事人不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申请登记的,每逾期1日,登记机关可以处以登记费3%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或者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造成国家土地收益方面的应缴纳费用和税款无法及时缴纳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向有关当事人追缴,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登记机关及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给抵押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