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中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沙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经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合同。
(四)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五)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六)资助、补贴等合同。
(七)招商引资合同。
(八)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一)标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政府合同。
(二)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国家、省、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政府合同。
(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合同。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诚信、合法和公平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