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政府合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依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合同相对方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及时做好答辩、反诉、举证等应诉工作,防止因证据失权、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行为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在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无正当事由未采纳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意见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
(五)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六)在应诉过程中,因证据失权、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七)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八)擅自泄露内部的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