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防空、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发展战略、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落实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行使房地产行业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四、负责对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等备案,监督指导镇(街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五、负责统筹房屋建筑、市政、燃气、人防、公路、轨道交通等工程或设施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全区建筑活动。负责建筑行业科学技术创新发展和建筑节能工作。拟订建筑行业科学技术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建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七、统筹管理和推进城市更新工作。负责编制区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统筹协调村镇建设。负责承担的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建设任务的组织实施。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和管理专业代建机构。
九、编制本区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征(收)地工作。
十、编制辖区城乡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并组织实施。审定辖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可行性。审定关键性的工程技术措施。
十一、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本级和上级政府政策性补贴资金、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财政非税票据的管理和监督使用。
十二、负责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乡公交运力投放、线网布局和运输站场管理工作。监督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安全渡运工作。
十三、负责交通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监督交通运输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负责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协调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负责交通战备及运输行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紧急物资、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应急指挥、应急处置。负责国防交通战备的组织、管理。
十五、负责落实辖区内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前期的筹建工作,负责制订公路规划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工可报告)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公路立项申请、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算预算审批、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审核;负责公路建设、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及安全监督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危桥危涵改造升级工作。
十六、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组织、检查、监督和审批人防工程;负责人防指挥通信与警报建设与管理,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组织实施人防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负责人防法规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人防经费和资产,推进平战结合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强住房保障职责,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深入推进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和保障交通运输服务能力。加快推进道路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