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按照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分层次进行。各层次规划应当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规划内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城区范围内的,应当纳入所在城区的城市规划。
第九条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村庄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区(经济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依法需要修改村镇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村镇规划已到期的,应当及时重新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