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迅速报警,不得谎报火警,制造混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报警无偿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当按规定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调动单位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电讯、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进行灭火救援。
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各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参加灭火的人员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
第三十八条 消防车(艇)、抢险救援车辆在赶赴火场或者抢险救援现场时,其他交通工具以及行人必须主动避让,不得穿插、超越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 交通管理人员应当保障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艇)、抢险救援车辆迅速通行,必要时可以实行区域临时性交通管制。
发生交通事故的消防车(艇)、抢险救援车辆,经交通管理人员同意,可以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条 发生火灾时,公安机关应当负责火场警戒和维护秩序,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现场需要封闭火灾现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扰乱火灾现场秩序,不得妨碍火灾原因调查。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进入火灾现场,禁止擅自清理或者变动火灾事故现场。
第四十一条 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不得向受灾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