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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全文

2022/07/1614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部门)批准立项,通过签订项目任务或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管理,并获得市科技经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对标任务书相关要求,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简便高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部门)批准立项,通过签订项目任务或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管理,并获得市科技经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对标任务书相关要求,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简便高效原则。突出项目实施效果,精简验收结题流程,减少繁文缛节,提高质量效率。

(二)激励创新,求真务实原则。遵循科研工作基本规律,鼓励科技人员大胆探索,严格遵守科技计划管理规定,体现“宽容失败、严防腐败”的要求。

第五条 市科技部门是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组织单位。市科技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管理情况,委托市(区)相关主管部门或服务机构组织验收。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验收所需的完整材料。获批准延期的项目,以延期的时限为准。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管理平台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验收组织单位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在同意申请后的半年内完成验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

(一)验收(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任务或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任务目标和完成情况对照);

(四)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五)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

(六)恪守诚信承诺书;

(七)市科技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分期拨款的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已拨的财政资金与项目自筹资金,不含验收后拨付的剩余财政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选取信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收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间接费用列支。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任务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分材料验收和现场验收两种方式:

(一)材料验收:财政经费拨款3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进行材料验收,以审核验收材料为主,一般不组织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材料验收专家组由3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二)现场验收:财政经费拨款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安排现场验收,组织专家听取汇报、审核材料、开展质询、现场考察。特殊情况下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现场验收也可通过视频材料或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现场验收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专家原则上应从市或省科技部门专家库抽取。省外专家选用需经市科技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原则上专家组应包括1名财务专家。

验收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回避申请。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要求验收专家进行回避。

第十五条 验收组织单位和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有必要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国家规定项目内容需要保密的,市科技部门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妥善处理验收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财政经费使用规范,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未经市科技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任务书目标或研发内容;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财政资金使用存在违规问题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3.提供虚假不实材料;

4.不配合开展项目验收;

5.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无法证明履行应尽科研义务。

(三)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财政经费使用规范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在项目实施期截止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部门同意按项目终止处理: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

(二)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

(三)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

(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终止并主动退回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市科技部门可直接批准;未能退回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市科技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要求企业退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出现以下重大风险行为的,市科技部门有权对项目强制终止。情节严重的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项目承担单位拒不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经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三)项目出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被撤销、注销或无法取得联系;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八)其他严重影响项目任务书履约情况。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已完成验收的项目应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验收结论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市科技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公示无异议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申报管理平台上传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材料汇编成册。市科技部门、验收组织单位(或所在区)、项目承担单位各自归档一份。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参与方须遵循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如有提交虚假材料的,将列入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或推荐申请科技部门项目;财务审计机构如出示虚假报告,五年内不得参与市科技部门的项目财务审计工作;服务机构和验收专家如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科技部门将专家移出市科技评估专家库,服务机构和验收专家五年内不得参与市科技部门的项目评价工作。

对因此影响验收意见真实准确性的,科技部门有权宣布验收意见无效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完毕后,市财政资助资金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如有财政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退回财政结余资金。

(三)验收意见为“不通过”或按“终止”处理的项目,市科技部门根据承担单位履行科研责任、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和验收意见,要求承担单位退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财政资金。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组织单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由市科技部门立项管理的人才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可参照本办法;灾害防御类项目验收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市科技部门诚信纪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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