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拟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统筹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开展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制度落实,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自然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和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保护、海域海岸线保护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耕地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统筹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拟订地质勘查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拟订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以及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统筹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以及防火宣传教育、火灾预警监测等工作。组织或参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退耕还林以及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工作。负责森林采伐限额落实和执行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公益林划定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统筹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负责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三)统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古树名木管理的行政许可,组织古树名木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和划定保护范围,承担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监督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
(十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开展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等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湿地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湿地、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海洋保护区,组织实施湿地保护和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统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实施海洋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组织海洋研究,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市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七)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拟订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八)负责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城市设计管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南粤古驿道的保护利用,以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负责制定规划,编制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建筑工程项目规划管理的政策研究、标准制订和规范化管理工作,统筹建设工程的方案审查、规划审批、规划条件核实和乡村规划管理工作。
(二十)拟订城市更新法规草案、政策、专项规划、中长期计划及制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监督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二十一)统筹市政交通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编制交通及市政各层次专项规划。协助管理各专业职能部门编制的各类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参与区域、跨界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协调工作。参与市政交通建设工程实施引起的规划完善和深化工作。
(二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承担科技体系建设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
(二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市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十四)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五)负责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配合国家、省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二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市委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市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市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金湾分局、斗门分局、高新分局、万山分局、高栏港分局、保税分局、富山分局,为市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正科级;分局内设执法大队,为正股级,由分局直接执法。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香洲自然资源管理所、拱北自然资源管理所、前山自然资源管理所、南湾自然资源管理所,为香洲分局派出机构,副科级;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红旗自然资源管理所、三灶自然资源管理所,为金湾分局派出机构,副科级;市自然资源局斗门分局井岸自然资源管理所、白蕉自然资源管理所、乾务自然资源管理所、斗门自然资源管理所、莲洲自然资源管理所,为斗门分局派出机构,副科级;市自然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平沙自然资源管理所、南水自然资源管理所,为高栏港分局派出机构,副科级;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分局唐家湾自然资源管理所,为高新分局派出机构,副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