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第 七 条 本章程所指的会员,是经本协会正式批准接纳的建设工程规划、勘察、设计(含装饰设计)、测绘、施工图纸审查、建筑新材料和建筑节能、环保研究、工程咨询等与建筑工程领域相关联的单位或机构。
协会实行单位团体会员制,会员一般应是单位法人(或二级法人)代表或委托的指定代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的指定代表人更换时应及时到本协会备案)。
经本人同意,协会可以聘请在本行业有突出贡献或声望的领导和专家担任名誉职务。
第 八 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与本协会业务范围相关联。
(四)持有政府部门批准的行业注册登记或工商注册登记的单位。
第 九 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牌匾)。
第 十 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获得协会全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向协会反映真实的工作情况,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向协会提供真实信息资料,协助收集各类统计数据。
(四)按时、依标准缴纳会费。
(五)完成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六)协会年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50000元人民币。
2.常务副会长单位20000元人民币。
3.副会长单位10000元人民币。
4.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人民币。
5.理事(会员)单位5000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牌扁);会员若一年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正常活动或不能按时、依标准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依标准交纳,应提出减、免、缓交纳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业公约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批评直至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