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实行会员理事制,会员代表大会即为理事会。会员(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和协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员(理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到会半数以上会员(理事)代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会员(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以下权利:
(一)组织筹备召开会员(理事)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四)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协会会员(理事)的吸收、通报批评或除名。
(七)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支持协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和工会工作。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行业专业知识或具有相关联业务管理工作经验,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准,专业能力强。
(三)在协会相关联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做出过较大贡献。
(四)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其他聘用人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须经常务理事会议研究通过。担任荣誉或名誉职务的领导和专家不受年龄限制。
(五)身体健康,智力健全,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有违法违纪、刑事处罚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不良记录。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每届任期4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届期的,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协会兼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理事)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
(五)负责协会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协会会长临时不在位时,可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八)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完成协会分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其他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
(二)按年度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行业协会日常工作。
(三)组织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关系。
(五)负责协会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和两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理事)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会成员列席本协会常务理事会、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有权向常务理事会、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向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四)监督协会依法依章制定相关规定、决定和组织的日常活动。
(五)监督常务理事会、会员(理事)代表大会的会议组织程序和议事规则。
(六)监督常务理事会、会员(理事)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七)监督协会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八)监督协会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九)协助协会完成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可根据需要组建专业分会,从事有关专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