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注册资本来源及数额:
本协会注册资本金共计24万元人民币。由部分会员单位协商共同出资。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为政府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合法经营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
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协会获得的全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行业协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常务理事会、协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单位或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工作人员离任必须做好工作资料移交,办理财务清算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理事)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珠海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2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一条 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协会召开大型活动,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