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备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