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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总则

2022/07/16287 作者:佚名
导读: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条

城乡建设必须依据城乡规划进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国家或者省批准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等区域。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事项,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确保公众参与渠道畅通。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九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加强自然资源、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和测绘等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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