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消防安全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应当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