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订全市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
(三)负责节约用水(日常)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节约用水、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实施计划用水工作。
(四)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市管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
(五)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各地水事纠纷的调解,根据市政府授权协调并处理水事纠纷。负责市境内长江、内河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受理河道非法采砂举报及查处工作,制止违法采、运砂等行为。
(六)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安全饮水工作。
(七)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水电建设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八)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九)负责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落实安全生产方面职责。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承办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水利局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水资源监测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与九江市瑞昌生态环境局有关职责分工。市水利局按规定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九江市瑞昌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3.与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市水利局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