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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07/16174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自2005年3月1日施行以来,对推动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招标投标领域出现了一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自2005年3月1日施行以来,对推动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招标投标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些招标人规避招标,故意设置不当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恶意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部分评标委员会组建不规范,评标专家不履行独立评审职责,甚至私下接触投标人等等。再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的认定,招标投标结果的报告,相关主体违法行为的通报等程序性规定缺失;对以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认定,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等行为如何定性等,原条例都缺乏明确规定,已难以满足当前我省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修订完善。

(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在总结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活动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因此,我省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现了不相一致的问题,亟需修订。

(三)促进经济繁荣的需要。原条例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远低于国家有关要求,导致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增加,项目前期进度迟缓,已不能适应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积极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这是创新政府管理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和预防招标投标市场不规范行为和违法事件的有效手段。当前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缺失,导致失信联合惩戒缺少法规依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迟缓,急需明确相关规定,为加快推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和支撑。

二、修订依据

条例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同时借鉴了浙江、云南、重庆等省市的有关立法经验以及国家部委有关规章。

三、修订过程

2015年12月,省发展改革委委托锐诚律师事务所对《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开展了立法后评估。锐诚律师事务所采用文献研究、问卷调查、专家座谈、专题访谈、个案研判、专题调研等方法,对原条例的实施效果、存在的矛盾问题,以及解决办法进行了详实的评估研究,完成了立法后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启动了条例修订的起草工作,并多次征求省政研室、建设、交通、财政等省直相关部门和14个市(州)发展改革委、交易中心等单位意见,在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邀请省人大法工委、财经委提前介入指导。经多次讨论研究、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省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4月上报省政府。

省政府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即向省人大、省政协和20个省直部门及14个市(州)政府发出征求意见,在省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邀请部分省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和招投标业务专家召开立法论证会。会同省人大财经预算委、法工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参照外省招标投标条例的基础上,反复讨论修改,并经2017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讨论修改,形成了目前(2017年)的条例修订草案。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的框架结构。条例修订草案共四十条,采取条款式,不设章节。本着突出地方特色、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主要对原条例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重复的内容予以修改和删减,对原条例中操作性不强的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对国家规章政策有要求,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修订工作已列入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办发〔2017〕23号)。为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且避免重复性规定,条例修订草案第八条明确规定,“相关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三)关于电子化招标。在“互联网 ”大背景下,国家对推进招标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和行政监督无纸化工作已作出了部署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制定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于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符合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六条明确规定:“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十四条对招标投标相关文件的发布程序进行了规定,并强调相关文件应免费下载或查阅。

(四)关于远程异地评标。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制度能有效解决我省评标专家不足问题,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发生。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全省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实行动态管理;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设立抽取综合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供全省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推行专家远程异地评标。”

(五)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强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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